9
月
24
日
,新修订的《辽宁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
2025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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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施行。这是我省档案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全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此次修订是自
1997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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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档案条例》颁布实施27年以来第一次全面修订,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辽宁档案法治建设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辽宁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建党百年之际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我省历来重视档案法治建设,
1997
年
7
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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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辽宁省档案条例》,自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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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以来,在加强全省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维护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后分别于2004年、2006年、2017年7月、2017年9月四次进行修正。随着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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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档案法和
2024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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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实施条例全面贯彻实施,以及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档案事业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现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同时,与上位法要求已不相适应,亟需进行全面修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及国务院决策部署,保证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我省有效实施,2021年,省档案局将《辽宁省档案条例》修订工作纳入《“十四五”辽宁省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作为档案法治建设首要任务,要求在“十四五”期间修订出台实施。在省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省档案局推动《条例》修订工作于2023年3月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预备审议项目,并将其作为《辽宁档案工作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重点突破目标;2024年3月,《条例》修订工作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初次审议项目。
2022年以来,省档案局组织全省档案专家组建《条例》起草组,认真研究修改《条例》具体条款,并赴山西、甘肃等省及省内沈阳、大连、锦州、朝阳等多个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充分开展调研,通过座谈、论证等方式听取基层档案工作人员、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吸纳合理意见建议。2023年8月,省档案局向省司法厅报送《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广泛征求了各地区各部门意见,会同省档案局赴基层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条例》(修订草案)。
2024
年
7
月
3
日
,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和法制委会同省档案局深入市、县档案馆开展调研,并与部分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及一线档案工作人员座谈交流,广泛征求意见,
7
月
29
日
,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对进行了初次审议;
9
月
24
日
,新修订的《辽宁省档案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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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
起施行。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二是坚持人民立场。坚持立法服务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价值取向,提升档案服务质量,进一步为档案开放和利用提供便利条件,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是坚持系统观念。确保总体框架结构和内容与修订后的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持一致和有效衔接,增强可操作性;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和创制性规定。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省档案工作发展中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着力解决工作实践中的短板弱项,确保各项规定能够落实落地。
五是坚持守正创新。吸收和借鉴档案工作最新成果,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增强有效性,体现地方特色。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从原来的6章30条增加到8章40条,修改幅度较大、创新点较多,内容围绕档案管理体制、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档案管理体制机制。一是明确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保护利用,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新增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规定。三是依据上位法,明确省、市、县档案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国家档案馆的职责。四是就加强档案工作人员教育培训、配备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档案工作人员作出规定。
(二)完善档案管理相关措施。一是对地方特色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以及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试制产品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作出规定。二是新增加强人事、民生、政务、经济、文化等各类专业档案管理的规定,明确档案馆可以根据社会利用需要,提前接收有关专业档案,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户籍、学籍、婚姻登记、社会保险等涉及切身利益档案的需求。三是明确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制定档案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档案安全风险防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是细化档案馆建设规定,根据馆藏档案数量等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国家档案馆建设,保障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五是明确移交档案涉密审核以及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的主体责任。
(三)优化档案开放利用及公布具体规定。一是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二是细化档案公布措施,明确向社会公布档案,可以通过报纸、期刊、图书等多种媒介,采取出版、播放、陈列等各种形式,提升档案利用便捷性。三是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四是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建立各类教育基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四)注重红色档案保护和利用。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红色档案的征集、保护和利用。省、市、县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红色档案认定,指导建立红色档案专题目录和数据库。
(五)强化档案信息化建设。一是对电子档案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作出规定。二是加强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管理,明确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档案数字化成果的质量和安全;向档案馆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时,已经形成的档案数字化成果,应当同步移交。三是明确建立馆藏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制度,明确备份对象、备份方式及工作机制等,并按规定做好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异质备份保管工作,保证档案数字资源安全。四是拓宽档案数字资源应用场景,推动档案数字资源在民生服务、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一是明确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二是建立档案违法行为举报机制,明确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档案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三是新增信用惩戒条款,明确将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纳入本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并依法实施惩戒。
四、新修订《条例》宣贯工作安排
下一步,省委办公厅(省档案局)将组织全省档案部门,按照要求切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法律法规落实落地,进一步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一是统筹安排新修订《辽宁省档案条例》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深化法制教育,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二是组织全省档案专家全方位解读《条例》,充分利用报纸、杂志、互联网、新媒体等各类媒介,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档案工作,营造良好的档案工作法治氛围。三是举办《条例》宣贯相关培训教育活动,将《条例》宣贯纳入档案局馆长培训班、档案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及档案继续教育课程等。四是做好《条例》配套规章制度修订工作,完善《条例》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督促、指导各市做好相关规章制度修订工作,确保相关规定与《条例》内容和精神相互衔接协调。五是扎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把贯彻落实《条例》与推动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各项规定落地,推进《“十四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重点任务落实相结合,在法治轨道上加快推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