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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档案条例》修订并颁布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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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辽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辽宁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予以公布,将于 2025年1月1日起 施行。这是辽宁档案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推动全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此次修订是自 1997年9月1日 《辽宁省档案条例》颁布实施27年以来第一次全面修订,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辽宁档案法治建设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辽宁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条例》修订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坚持系统观念,确保总体框架结构和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和有效衔接,增强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省档案工作发展中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着力解决工作实践中的短板弱项,确保各项规定能够落实落地;坚持守正创新,吸收和借鉴档案工作最新成果,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增强有效性,体现地方特色。《条例》从原来的6章30条增加到8章40条,修改幅度大、创新点较多,内容围绕档案管理体制、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下一步,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档案局)将按照省委常委、秘书长姜有为同志对档案工作的批示要求,切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法律法规落实落地,在法治轨道上加快推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